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1〕32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绰号“八戒”,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9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2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退回临海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临海市公安局于2021年1月25日补充侦查结束,再次移送本院起诉。

临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6月至2017年,钱某某(已判)伙同王某某(已死亡)等人在浙江省临海市**街道**路**号**楼成立台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专业针对借款人进行放贷,招聘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周某甲(另案)以及程某某、吴某某、章某某、蒋某某、毛某某(均已判)、黄某甲(不诉)等人为公司员工。该公司组成较为严密稳定的犯罪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小广告、业务员物色借款人,采取收取服务费、家访费、砍头息、虚高金额等方式对借款人进行放贷。对未及时还款的借款人,到法院隐瞒借款人有部分还款事实并以虚高金额进行诉讼,牟取非法利益,在临海城区等地有预谋、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系犯罪集团。期间通过隐瞒收取“砍头息”和还款事实等手段共向约160名借款人实施诈骗犯罪,诈骗金额既遂人民币47万余元,未遂人民币17万余元。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2016年三、四月份开始在**公司担任业务员两个月,负责介绍客户到公司借款,每月工资人民币2500元,介绍一人成功借款可获提成人民币100元。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共介绍了50余名客户,系犯罪集团一般成员。经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介绍的客户,后被**公司起诉至法院的违法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6月29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介绍杨某某向**公司借款6000元,**公司当场扣除300元手续费,杨某某还款了18期(5400元)后被吴某某以6000元起诉至法院。2、2016年11月21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介绍陈某甲向**公司借款6000元,**公司当场扣除手续费300元,期间陈某甲还款了12期(共3600元)后被吴某某以9000元起诉至法院。3、2016年12月1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介陈某乙向**公司借款10000元,**公司当场扣除500元手续费,期间陈某乙归还了一万二千余元,但还是被吴某某以10000元起诉至法院。4、2017年1月9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介绍周某乙向**公司借款10000元,**公司扣除500元手续费,期间周某乙归还了13期(共6500元)后被吴某某以15000元起诉至法院。5、2016年10月18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介绍汪某某向**公司借款6000元,**公司扣除了300元手续费,期间汪某某归还了8期(共2400元)后被吴某某以6000元起诉至法院。6、2016年4月27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介绍黄某乙向**公司借款6000元,**公司扣除了300元手续费,期间黄某乙归还了8期(共2400元)后被毛某某以6000元起诉至法院。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临海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介绍的借款人被**公司隐瞒还款事实并以虚高金额起诉至法院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500元由本院予以没收。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