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泊头市**镇**村,现住泊头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11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泊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米冬梅,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泊头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柳某某通过缴某某、苏某某找到徐某某借款,2018年8月31日双方见面后达成口头协议,借款数额35万元,期限三个月,月息10%,柳某某将其名下房产一处抵押给徐某某。徐某某以行规为由扣砍头息3.5万,要求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进行公证做为保证,并以违约后诉讼费的名义要求柳某某出具了虚假的2万元房屋定金收条。
一个月后因柳某某不能如数付息,徐某某以保全本金为由,私自将柳某某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
本院认为, 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泊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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