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巷**号**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其间,因案情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2日至2020年4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5月2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通过伍某某以制作虚假劳务合同的方式挂靠到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社保并办理提前退休,诈骗国家社保基金,共领取退休金24264元人民币。2020年1月8日,徐某某全额退赃,2020年1月9日,徐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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