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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诈骗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110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21983********,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假意与被害人朱某某一起合伙开理发店,以2000元左右真币包在冥币外面的方式伪装成投资的资金,以此来骗取被害人朱某某的信任。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以收取保证金为由,在义乌市稠城街道化工路**号**酒店**房间内,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3万元。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家属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主动联系被害人朱某某并退赔了2.6万元的赃款。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民警向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父母说明情况后,徐某某母亲于2020年3月18日带着徐某某到新华分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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