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张飞,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28日至2014年12月20日间,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雇佣一何姓工人期间,该何姓工人受伤,为少交医疗费用,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让该何姓工人使用其本人的医保卡至江苏省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骗取医保基金33238.31元。
2019年1月17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主动至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认诈骗医保基金的事实,并已退赔医保基金33238.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出院记录、结算明细等;
2.证人常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