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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行贿案)_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文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021969********,汉族,大专,原辽宁省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园**号**号。2017年3月9日因涉嫌介绍贿赂罪被执行监视居住,同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5月8日被逮捕。因犯介绍贿赂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0年4月1日刑满释放,同年4月8日被辽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经省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之前由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审查起诉,该案经市检察院审查时已经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我院受案后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从2020年5月28日至6月11日)。

辽阳市监察委员会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在任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期间,为谋求个人工作上的便利,先后4次送给时任铁岭市委常委、秘书长戴某某人民币共计4万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辽阳市监察委员会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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