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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虚开发票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二刑不诉〔2020〕41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7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花园****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6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为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结算工程款,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形式,通过他人虚开了开票单位为桐庐县**街道**苗木种植场,受票单位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8份,票面金额合计70万元。上述发票均已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入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缴纳企业所得税17.5万元。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且国家税收损失得到弥补,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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