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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职务侵占案)_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107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11990********,汉族,大专文化,住浙江省德清县某某镇某某公寓******室(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德清县**镇**村**号),工作单位:原系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客户发展总监。2020520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任职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客户发展部总监一职期间,利用自己熟知楼盘销售返点操作规程,掌握房产中介销售房源信息的职务便利,将下级分销中介的销售房源情况汇总至其实际掌控的某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再以某乙公司的名义与某甲公司结算佣金,依托小房产中介介绍推销出去房源汇总套数数量累计多的方式,提高佣金跳点,而后扣除应支付给下级中介的佣金后,将剩余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案发前,徐某某共通过某乙公司收集上报15套房源与某甲公司结佣,每套房源均依照人民币75000元结算,除去其实际支付给下级中介公司佣金,共非法侵占佣金人民币115784元。

另查明,徐某某系抓获归案,案发后已退还全部赃款,获被害单位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某某、退赔获得被害单位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不起诉。

扣押赃款由扣押机关发还给被害单位。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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