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1〕6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城市**街区**单元**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2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始,董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以及付某某、武某某、张某某、骆某某等人,由董某某负责搭建“平台”,在网络上通过“畅享红酒商城”平台组织以推销“红酒”经营为名,采用口口相传、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会员余某某、罗某某、李某某等三十余名人,按照发展会员的数量及充值金额进行奖励和提成,现以形成以董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等人为发起人,文某某、刘某某等人为团队长,其他被发展的成员为普通会员的层级关系。董某某等人搭建的“畅享红酒商城”,不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目的,不具有销售红酒的真实性,以“寄存代售”实则以拉人头、塑层级提成等方式为由获取经济利益。2021年2月24日,经贵州永立中正会计师事务所鉴定,董某某等人非法传销吸收的资金共计人民币455847.66元。
案发后,2020年5月25日,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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