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等人赌博案)(公开版)_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庄某某人民检察院

庄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庄检公诉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汉族,现年40岁,生于1978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27261978********,大专文化,户籍地甘肃省庄某某**镇**巷**号,现住庄某某**镇**村,庄某某**局**镇**所**岗位职工,2006年6月入党,2018年9月被开除党籍。2018年9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庄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庄某某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6月18日被庄某某检察院重新取保侯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甘肃省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白某某、苏某某、刘某某商量组织赌博盈利,并进行了分工,刘某某负责联系赌博场地,白某某、刘某某分别联系参赌人员,刘某某、苏某某分别负责提供放贷的赌资、现场放贷和记账,三人轮流以每把赌资5% 至10%的比例进行抽头渔利,并约定抽头渔利所得,白某某和苏某某分一半,刘某某分一半。之后,刘某某寻找了庄某某**公馆KTV(已停业)为赌博场地,每场赌博完刘某某从抽头渔利中提取地费1000元。当晚21时许,白某某、苏某某组织陈某某、韩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孟某某、和刘某某、徐某某、史某某、李某甲先后来到庄某某**镇**街市场**公馆KTV大厅内赌博。期间,白某某、苏某某、刘某某、孟某某、徐某某、史某某、韩某某、李某甲用麻将牌为赌具、以100元起步押钱、上不封顶、轮流坐庄为赌令,采用"推饼子"的方式进行赌博,李某某、陈某某在旁边观看,苏某某以放贷的形式提供赌资4万元、刘某某以放贷的形式提供赌资2.9万元,随借随还、反复借贷。苏某某、刘某某在放贷、记账的同时,边赌博边和白某某轮流以每把赌资的5% 至10%抽头渔利,赌博约3小时左右结束,参赌人员互有输赢,白某某、苏某某、刘某某共抽头渔利10000余元。散场时给刘某某提取场地费1000元,给参赌人员和在场人员分别支付了200元或500元不等的工资,剩余抽头渔利白某某、苏某某分一半,刘某某分一半。

过了一天后,白某某、苏某某又商量组织赌博盈利,并进行了分工,白某某负责召集参赌人员和联系赌博场地;苏某某负责提供放贷的赌资、现场放贷和记账;二人轮流以每把赌资5%至10%的比例进行抽头渔利。之后,白某某让朋友李某某帮其寻找赌博场地,李某某联系了在庄某某**镇**村经营纸火店的马某甲,马某甲同意将其位于庄某某**村纸火店二楼的房屋提供给白某某等人赌博,白某某每场赌博完支付马某甲场地费1000元。当晚21时许,白某某、苏某某组织李某某、孟某某、徐某某到庄某某**镇**村马某甲纸火店二楼的房屋内赌博。期间,白某某、苏某某、孟某某、徐某某用麻将牌为赌具、以50、100元起步押钱、上不封顶、轮流坐庄为赌令,采用"推饼子"的方式进行赌博,苏某某以放贷的形式提供赌资4万元,随借随还、反复借贷(参赌人员从苏某某处每借贷1万元、苏某某扣除500元利息,实际放贷9500元),苏某某在放贷、记账的同时,边赌博边和白某某轮流以每把赌资的5% 至10%抽头渔利,赌博约3小时左右结束,参赌人员互有输赢,白某某、苏某某共抽头渔利7000余元。散场时给马某甲付场地费1000元,给李某某付了500元的场地介绍费,剩余抽头渔利白某某、苏某某二人均分。

第二天21时许,白某某、苏某某又组织李某某、孟某某、徐某某、陈某某、郭某某继续到马某甲纸火店二楼的房屋内赌博。期间,白某某、苏某某、孟某某、徐某某、郭某某以同样的方式进行赌博,苏某某以放贷的形式提供赌资4万元,随借随还、反复借贷,并负责记账,白某某和苏某某在赌博的同时轮流以每把赌资的5% 至10%抽头渔利,赌博约4小时左右结束,郭某某输4万余元,其他参赌人员互有输赢,白某某、苏某某共抽头渔利15000元左右。散场时给孟某某等人发了500元的工资,给马某甲付场地费1000元,剩余抽头渔利钱,白某某分得8000余元,苏某某分得3000余元。

过了两三天后的一天21时许,白某某、苏某某再次组织李某某、孟某某、陈某某、徐某某、史某某、马某某、杨某某(已刑拘)、韩某某又到马某甲纸火店二楼的房屋内赌博。期间,白某某、苏某某、孟某某、陈某某、徐某某、史某某、杨某某、马某某、韩某某以同样的方式进行赌博,苏某某以放贷的形式提供赌资4万元,随借随还、反复借贷并负责记账,白某某和苏某某赌博的同时轮流以每把赌资的5% 至10%抽头渔利,赌博约5小时后结束,当晚史某某输8万元左右,杨某某赢3万元左右,其他参赌人员互有输赢,白某某、苏某某共抽头渔利13000余元。散场时给参赌人员每人发了500元的工资,给马某甲付场地费1000元,剩余抽头渔利的9500余元,白某某分得6000余元,苏某某分得3000余元。

又过了四五天后的一天21时许,白某某、苏某某又组织孟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史某某、韩某某到马某甲纸火店二楼的房屋内赌博。期间,白某某、苏某某、孟某某、徐某某、史某某、韩某某以同样的方式进行赌博,苏某某以放贷的形式提供赌资4万元,随借随还、反复借贷,并负责放贷、记账,白某某和苏某某赌博的同时轮流以每把赌资的5% 至10%抽头渔利,赌博约3小时左右结束,参赌人员互有输赢,白某某、苏某某共抽头渔利3000余元。给马某甲付场地费1000元,后白某某、苏某某请李某某等人在庄某某**巷子“**烤翅”吃烧烤消费600余元,剩余抽头渔利的1400余元,白某某自己拿走,没有分给苏某某。

综上,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参赌5次,赌博中的输赢情况不明,在本案中没有提供赌资、没有组织参赌人员,为一参赌人员,没有形成赌博犯罪的共犯;本人有正当职业,不符合以赌博为业、赌棍等特征,经过两次退查,公安机关在退查过程中没有发现有其他赌博犯罪事实和违法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徐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涉嫌赌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