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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临沂市兰山区人,住临沂市兰山区**花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临沂市罗庄区**小区**号楼楼顶,趁无人之际将该小区业主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堆放在楼顶的铝合金栏杆、门窗套窃走。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2498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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