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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綦检刑不诉〔2020〕Z11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61965********,汉族,文盲,农民,住重庆市万盛区**镇**小区(户籍地重庆市万盛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2日至6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4月19日至5月3日、自2020年7月2日至16日)。

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8月份期间,徐某某在位于重庆市万盛区**镇**村**组多次盗窃鸭子,共计盗窃120只鸭子,并将盗窃所得鸭子贩卖,共计获利2880元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于徐某某涉嫌盗窃鸭子的次数和数量,仅有徐某某本人的供述予以证实,缺少其他证据的佐证,且徐某某的供述前后亦不一致,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均不能证实徐某某盗窃鸭子的具体次数和数量,而徐某某涉嫌其他的盗窃事实的证据亦不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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