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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盗窃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5********,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组,因涉嫌盗窃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趁被害人林某某未在家之机,秘密进入其家中,将放置在卧室内的一罐猪油及一箱银鹭牌花生牛奶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58元)。

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案发后,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汇川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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