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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盗窃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刑不诉〔20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212001********,汉族初中文化,暂住本市**街道**桥**号(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贵阳市安新区**村**组)。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至22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三次至本市**东路**号小区**幢**室**饭店员工宿舍内,盗窃他人现金人民币共计46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20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至本市姑苏区**东路**号小区**幢**室,趁屋内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张某某现金人民币300元。

2.2020年3月21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至本市姑苏区**东路**号小区**幢**室,趁屋内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晁某某现金人民币100元。

3.2020年3月22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至本市姑苏区**东路**号小区**幢**室,趁屋内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张某某现金人民币60元。

2020年3月23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11月3日,徐某某主动退出全部赃款,现暂存于公安机关。2020年12月8日,徐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晁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辨认笔录。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但本案具有如下从轻情节:

1.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2.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无前科劣迹,盗窃数额不大,已退出全部赃款,社会危害性较小。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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