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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19〕5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9014196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镇**村**号。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转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自家草莓地需要补苗便来到平度市**镇**村西南侧李某某家地中,窃取草莓苗1200余株,价值人民币2400元。

案发后,徐某某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自行和解。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双方能够自行和解,徐某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度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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