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5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查明佳,系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10月 13日、10月18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一辆红色三轮载货摩托车来到安龙县钱相街道办事处四头坡大路边,趁夜间无人之机,分三次将被害人陈某某放于所开设的“**”店前的铝合金半成品材料盗走,并拿回自己家中存放欲当废品卖出。2020年10月21日,公安机关民警在徐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并查获其盗窃所得的全部铝合金半成品材料,后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某。经安龙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盗窃的铝合金半成品材料共计94.4千克,价值人民币236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徐某某的一辆红色无牌载货三轮摩托车,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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