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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盗窃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8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5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55********,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寿县人,务工,户籍地安徽省寿县**镇**楼村**组**号,住安徽省寿县**镇**楼村**组**号。2019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份至今,徐某某窜至临沂市兰山区**镇**路高架桥工地多次盗窃钢筋和手脚架卡子用于自己消费,非法盈利共计270余元。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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