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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刑不诉〔2018〕14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2017年8月28日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日已分别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1月9日、2月23日先后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8年1月31日、3月22日重新受理审查起诉。2017年12月29日、2018年4月23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中山市公安局认定:

2016年4月19日凌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徐某甲途径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北路大时代家私城路口时,发现被害人徐某松停放在该处的小汽车车窗玻璃未关,遂伸手入车内将车门打开,窃取车内现金人民币3700元、中华牌香烟2条(价值人民币900元)、浪琴手表1块(无法核价)后逃走。2017年8月28日下午5时许,公安人员在横栏镇乐丰六路附近路段将犯罪嫌疑人徐某甲抓获归案。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徐某甲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盗窃罪。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认定证实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盗窃犯罪的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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