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金检公诉刑不诉〔2019〕4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401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镇**街**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9月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文瑞强,广东华世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1日补查重报。
珠海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黄某某(已起诉)找到徐某某、林某某(已起诉)共谋以清理枯木的名义盗伐珠海市金湾区**镇**村后山林木予以获利,徐某某指使林某某收取黄某某砍伐林木定金10000元,并约定砍伐下来的树木每车收取费用3000元。
2018年5月22日,林某某按徐某某的要求带黄某某及其工人上到**村后山进行踩点并将一份《关于清理**村后山干枯树的请示》复印件交给黄某某,用于对外掩饰犯罪行为,同时指使黄某某等人在山地深处砍伐活树躲避村民发现。
2018年5月23日至24日,黄某某在未办理林木砍伐相关审批手续和取得林权单位**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到**村后山使用油锯砍伐山上的台湾相思树104株,并将砍伐下来的树木锯成长约100厘米至150厘米不等的树干约330段,堆放在案发地点山路边,在准备偷运出售时被当地村民发现并报警,民警在案发现场当场抓获黄某某雇请的砍树工人,并查获被盗伐的树木及作案工具。
经鉴定,涉案被采伐林木类别为省级重点公益林,林种为水源涵养林,树种为台湾相思树,株树104株,林木活立木蓄积为7.4568立方米,木材价值为1706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珠海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