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及户籍地均为莆田市荔城区,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将本案报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7日移交本院办理。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5月15日、自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7月15日)。
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份左右,林某某、谢某某、张某某、翁某某四人合股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家具厂一厂房内经营一个生产假烟的工厂,该工厂由福建省云霄县的老板提供机台及技术工人,林某某、谢某某、张某某、翁某某等人提供资金及厂房。该工厂由林某某、谢某某、张某某、翁某某四人各占股20%,翁某某拉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入股,并承诺给被不起诉人徐某某20%的干股,用于工厂经营期间帮忙在莆田摆平事情,疏通人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伪劣卷烟等烟草专卖品仍合股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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