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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2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4日被浙江省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7月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后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临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1月以来,詹某甲、詹某乙、王某某、周某某(均另案)拼股做贩卖假烟生意,四人合伙出资多次从福建购入大量的假冒伪劣的中华香烟、利群香烟、玉溪香烟、南京香烟等到临海销售并储藏在临海市江南街道大岭头村、古城下桥村等地,并由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及吴某某负责搬运。在临海市江南街道仓库和无牌厢式车内查获7493条假烟、在古城下桥村仓库查获1763条假烟、在汛桥长石大岙村仓库内查扣626条假烟。经鉴定该查扣的9882条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该9882条假烟的同时期卷烟价格总价值为4353740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本案证据不足,徐某某参与接货及主观明知是伪劣卷烟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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