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刑不诉〔2020〕Z10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和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住重庆市涪陵区**村**组**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退回丰都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丰都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至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明知陈某某(已起诉)杀病死牛、病牛、残牛用于销售,仍帮助陈某某二次宰杀上述牛。
2019年11月7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认罪认罚,并与检察机关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