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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性,195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9001195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古交市**派出所,住古交市****,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古交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8时许,古交市公安局食药环大队联合古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古交市**饭店早点生产出售的油条进行含铝抽样检验,经委托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油条抽样检测,检验报告显示其含铝的残留量为1160mg/kg,严重超出国家规定的该类食品中铝的最大残留值(标准为≤100mg/kg)。该店实际由徐某某经营,油条也由徐某某制作、出售。从2019年2月至案发,徐某某为了卖相好、追求口感,使用传统方法不按适量进行随意添加“明矾”,导致制作、出售的油条含铝残留量严重超出国家标准。2020年1月17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在生产、制作油条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严重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铝明矾,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此,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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