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兰陵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沈某某,男,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徐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与黄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伐王某某种植在兰陵县惠民庄水库东南路南的杨树32棵。经鉴定,被伐林木总材积为16.343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王相征、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黄某某的供述;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