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颍检检二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693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颍上县人,住安徽省颍上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5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由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颍上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29日至7月3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伙同他人在颍上县**乡**村多次采用撬门砸锁、翻墙入室等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10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颍上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