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公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人,身份证号码:362202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丰城市**镇**村***组**号。2012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我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9年10月13日丰城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日、2020年3月18日、2020年5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丰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28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窜至丰城市**镇**村**组,盗窃被害人余某某停放在自家家门口的三轮摩托车(军绿色、力帆牌、车牌:赣C*****)骑放到**镇**村**组丰抚公路旁后离开,半小时后返回骑走盗窃三轮摩托车时形迹可疑被群众抓获。现场查获被盗三轮摩托车一辆,徐某某随身携带的剪刀、万能钥匙(能打开被盗摩托车)、手电筒、帽子、口罩等作案工具。2019年10月9日丰城市价格认定中心对余某某三轮摩托车进行价格鉴定,鉴定意见是余某某三轮摩托车价格为叁仟玖佰捌拾陆元(3986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丰城市公安局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丰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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