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78********,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湖**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10月19日,退回丰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1月11日,丰城市公安局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6月期间,任某甲、徐某某、杜某某(以上三人均已判决)等人纠集参赌人员任某甲、欧阳某某、赵某某、李某某、雷某某、李某甲等人多次在老城区丰城天下徐某某麻将馆、新老城区结合部等地,利用两幅扑克牌玩“牛牛”的方式轮庄或者推跑庄的方式进行赌博,由四人坐庄,旁边有人钓鱼。参赌人员不少于10人,每场输赢几千元至几万元不等,每场抽头渔利数百元至数千元不等。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徐某某开设的麻将馆做饭收钱,期间,徐某某在徐某某不在场的情况下,收取过到赌场“牛牛”的“楼钱”数百元,用于麻将馆日常开支,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身患严重疾病。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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