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19〕9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7********145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石门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5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7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自石门县**社区“**柴火鸡”往石门县东城方向行驶,当日21时10分许,行驶至石门县**路段,被在此执勤的石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测试仪结果为93.3mg/100ml,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研究所检验,徐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5.2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徐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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