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56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现住安徽省五河县**乡**村**队**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浙******号“帝豪”牌小型轿车载奶奶何某某、大伯徐某甲、父亲徐某乙、姑姑吴某某沿306省道自东向西行驶至39KM+20M处时,撞到道路北侧树木,造成何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徐某甲、徐某乙、吴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徐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11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投案。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五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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