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三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3602811976********,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乐平市众埠镇*******。2019年11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乐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三年有期徒刑,2020年6月15日被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两年八个月有期徒刑,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再次补查重报。
乐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4年,吴某某成立乐平市泰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成立公司后在乐平市众埠镇开发“众埠镇十里洋街”工程,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遭到当地老百姓阻工,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某、徐某丁等人找到吴某某,以可以帮忙摆平老百姓阻工问题为由,要求在“众埠镇十里洋街”工程入股200万元,不管工程亏盈,要求一年后吴某某必须返还400万元。吴某某为了工地进展被迫答应,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等人入股后老百姓阻工问题依旧无法得到解决,一年后(2016年1月26日)吴某某通过司机余某某转账400万元到徐某丙账户。徐某丙在收到400万元转账后通过其账户于当日分两笔转账给徐某乙共40万元,分两笔转账给徐某某共40万,1月27日通过其账户转账给徐某甲768000元,转账110万元给徐某丁。
2、2016年,乐平市众埠镇十里洋街房子开始预售,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某、徐某丁等人分别支付10万元给吴某某用来预订房子,但十里洋街房子建好后,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某、徐某丁等人一直不支付房款,吴某某无奈之下将房子卖给其他人。后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某、徐某丁等人以此为由逼迫吴某某赔偿损失,后吴某某将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某、徐某丁等人10万元归还,并赔偿了徐某甲、徐某乙、徐某某等人各20万元,赔偿徐某丙34万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乐平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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