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崇检一部刑不诉〔2019〕8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199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1999年8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2年12月,因敲诈勒索行为被崇明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07年12月因扰乱公共秩序被上海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09年2月因吸毒行为被崇明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09年4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1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后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11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后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12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并处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10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并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11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6月1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7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2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和5月9日先后两次退回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6月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8月上旬某日下午,被不起诉人人徐某某与朱某某在本区堡镇租乘由被害人林某某驾驶的非法运营轿车至城桥镇,后回到竖新镇家常菜饭店,中途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已下车。在朱某某支付车费时,与被害人林某某发生纠纷,朱某某称车费太贵要至本区交管委客管处举报,因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出面在被害人林某某处敲诈得人民币1000元。
2018年3月16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伙同朱某某在本区堡镇租乘由被害人唐某某驾驶的非法运营轿车至城桥镇,在回堡镇途中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称车费太贵要至本区**路**委客管处举报,从而在被害人唐某某处敲诈得人民币3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徐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1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八十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四百零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四百零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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