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34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 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9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镇**路**号**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6日经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7月6日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6日、5月6日两次决定将本案退回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6日、6月5日,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移送起诉认定:
2019年1月16日晚至次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与孔某某、沈某某、倪某某、张某某、段某某,至长江水域,登陆被害人船只。后孔某某、沈某某、倪某某等人以被害人运输货物涉嫌违法等为由,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勒索得被害人竺某某人民币共计3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明知孔某某等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而参与其中,无法排除徐某某不具备犯罪主观故意及行为的合理怀疑,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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