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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1〕12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5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镇**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7月18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丈夫郑某乙将后横村村委对面东风学校南水田310平方米以6400元的价格永久转让给郑某丙,事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及其儿子郑某甲不予认可。2020年6月3日8时至11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伙同郑某甲在乐清市柳市镇泮垟后横村村委对面东风学校南面田里,使用锄头、斧头将被害人郑某丙种植芒果树、葡萄树、荔枝树、桂圆树、莲雾树共5棵推倒毁坏。经乐清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毁坏的果树价值人民币17000元。2020年9月18日,经福建华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被毁坏的5棵果树经济价值合计11600元。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如实供述、民事已调解且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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