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庄坞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戚某某、徐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5日,兰陵县庄坞镇某某村村主任戚某某带领徐某某等人在庄坞镇党委、政府的工作安排下,到沂河庄坞段清理网箱时,发现同村村民阚某某、刘某某已经与兰陵县庄坞镇政府签订协议保证自行清理并收到补偿款39900元后,又私自放置网箱于沂河内,后被戚某某、徐某某等村、支两委人员清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陵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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