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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溧检诉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溧阳市**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溧阳市****村委****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相邻车位上的车主朱某某停车开车门时多次撞到其车辆车门,遂心生怨恨,产生报复对方的想法。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2020年1月份至3月份共计四次故意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对被害人朱某某所有的苏D0****小型轿车进行划损。经溧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朱某某损失共计人民币6955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使用一把白色带孔钥匙对停放在溧阳市**小区**车位上朱某某所有的苏D0****小型轿车的后备厢牌照左侧共划了两道左右的痕迹;

2.2020年2月中旬左右的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使用一把白色带孔钥匙对停放在溧阳市**小区**车位上朱某某所有的苏D0****小型轿车后备厢右侧、左边叶子板、保险杠以及蒙皮部位共划了五道左右的划痕;

3.2020年2月中下旬左右的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使用一把白色带孔钥匙对停放在溧阳市**小区**车位上朱某某所有的苏D0****小型轿车右前门部位划了一道痕迹;

4. 2020年3月初的一天凌晨,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使用一把白色带孔钥匙对停放在溧阳市**小区**车位上朱某某所有的苏D0****小型轿车的右后门以及后备厢车牌上方共划了两道左右的划痕。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朱某某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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