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2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11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早晨6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宝安区松岗街道溪头社区皇朝农贸市场南侧巷道内,因生意上的琐事与被害人谢某某发生争吵,双方继而相互推搡。期间,徐某某倒地,其遂捡起一根木棍,起身对谢某某实施击打,将谢某某左手打伤。后公安机关接报到场,将徐某某控制。经鉴定,谢某某左手尺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另查明,案发后,谢某某收到徐某某家属赔偿,谅解徐某某的行为。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得到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基本消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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