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自井检公诉刑不诉〔2019〕2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0********,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乡**村**房屯**组,现居住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乡**街**号。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7日7时许,被害人刘某某之妻钟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发生争执,21时许,刘某某到徐某某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乡**街**号的家中,在院坝内与徐某某争吵当日上午的事。后徐某某连续推刘某某两次,在第二次推之时被刘某某反手打了一耳光。徐某某返回屋内拿出一把菜刀,刘某某在院坝内拿起一根板凳,徐某某用菜刀砍向刘某某,刘某某用板凳抵挡,徐某某之夫苏某某站在两人中间,试图分开两人。三人纠缠着进入工具间,刘某某持调节片、工具箱、梯子等攻击徐某某,徐某某则不停挥舞菜刀,苏某某在劝架过程中受伤,刘某某被徐某某使用菜刀砍伤。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事和解、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自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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