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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15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79********,汉族,不识字,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6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靖远县**镇**村**组其家门前与邻居包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包某某用头上前抵撞徐某某时,徐某某推搡了一下致包某某摔倒在地,后被送到靖远县人民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包某某的伤情为:1.创伤性脑损伤;2.(左侧)坐骨骨折;3.腰椎骨质增生;4.胆囊炎;5.肝囊肿;6.冠状动脉供血不足;7.心律失常;8.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经甘肃五洲司法鉴定所鉴定:1.被鉴定人包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2.被鉴定人包某某致伤方式推断臀部左侧着地或者外钝力作用于臀部左侧。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因本案系邻里纠纷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低,且徐某某系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人包某某经济损失13000元,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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