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02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潍坊市潍城区**路**号**号,2018年8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4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8月8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代理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12月15日将该案退回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2020年1月19日将该案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3日22时许,在潍坊市潍城区**路**川菜馆内,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等人与曹某某等人因为琐事发生口角,后相互殴打,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用啤酒瓶打中曹某某右手腕,致曹某某右腕部正中神经断裂、桡动脉断裂、尺动脉断裂、部分肌腱断裂导致右手功能丧失25%以上。经法医鉴定,曹某某的伤势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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