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庄坞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冀某某,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2020年8月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落实了法律援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5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持菜刀将在其家玩耍的兰陵县庄坞镇**村村民危某某(2011年**月**日出生)砍伤。经鉴定,危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徐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徐某某系精神分裂症患者,在本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徐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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