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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14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301994********,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小区******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1月2日;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2月1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11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比如世界门口,因琐事与穆某某发生纠纷,后将事主穆某某(男,34 岁)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该人后被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认定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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