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检公诉刑不诉〔2018〕1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住西华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0日5点左右,在**路**高速路上西边200米,王某某驾驶豫P*****雪佛兰轿车与徐某某驾驶的白色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发生争吵,徐某某将王某某打伤。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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