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5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31956********,半文盲,户籍地山东省苍山县**镇**村**号,无业,现住**。2019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1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各15日。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一案,2019年3月12日兰山刑侦大队DNA室在比对采集儿童落户血样时,吴某甲的孩子吴某乙的DNA与2005年河南某市被抢儿童代某某DNA比中。经依法查明:2005年7、8月份,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介绍吴某甲从安徽省他人手里以两万元价格购买一男孩(取名:吴某乙)抚养至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是否介绍吴某甲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不清,是否明知被害人系拐卖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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