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新检刑不诉〔2020〕57号
犯罪嫌疑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街**路**座**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镇**组**号)。2015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5年8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2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1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甲于2019年9月开始多次收购隗某某盗窃的裘皮大衣、黄金首饰等物品。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认定徐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主观明知、客观行为及犯罪数额方面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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