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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民身份号码1324391961********,汉族,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定州市******现住定州市**城区**村。因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9月1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温某某与齐某某、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5日作出(2004)定民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齐某某与徐某某房屋买卖关系无效,限徐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坐落于定州市**街**胡同的房地产(北房三间两层,西平房二间、门洞一间,围墙,含室内外装修)返还温某某,温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补偿徐某某对楼房的后期施工及装修等各项投资149185元,齐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返还徐某某购买款131000元。判决生效后,徐某某提出申诉,2007年6月19日定州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决定进行再审,并于2008年4月24日作出(2007)定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撤销(2004)定民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驳回温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温某某提出上诉,2008年9月25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保定中院)作出(2008)保民终字第5075号判决,维持定州市人民法院(2004)定民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即“一、齐某某与徐某某房屋买卖关系无效;二、徐某某返还温某某坐落于定州市**街大**胡同的房地产(北房三间两层,西平房二间、门洞一间,围墙,含室内外装修);三、温某某补偿徐某某对楼房的后期施工及装修投资149185元。”改判定州市人民法院(2007)定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及(2004)定民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齐某某返还徐某某购房款131000元)为齐某某返还徐某某购房款141000元。

2009年2月3日,定州市人民法院依据温某某的申请立案执行(2008)保民终字第5075号判决,2月10日向徐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返还坐落于定州市**街**胡同的房地产(北房三间两层,西平房二间、门洞一间,围墙,含室内外装修)。同年5月15日定州市人民法院发布公告责令徐某某于6月25日前迁出房屋,到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但徐某某未履行。执行过程中,徐某某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省高院)提出再审,河北省高院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2009)冀民申字第174号民事裁定书,指令保定中院再审。2012年6月14日保定中院作出(2012)保民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

2017年12月28日定州市人民法院对徐某某作出(2009)定执字第28号决定书,决定对徐某某罚款2万元,限于2018年3月10日前交纳,徐某某于2018年3月22日对(2009)定执字第28号决定书提出复议申请。保定中院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复议决定,驳回徐某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2019年3月25日定州市人民法院再次张贴公告,责令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迁出温某某房屋,但是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拒不履行。

2020年2月7日,定州市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定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5月22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返还温某某坐落于定州市**街**胡同的房地产(北房三间两层,西平房二间、门洞一间,围墙,含室内外装修),7月11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9月3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交纳罚款2万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履行完执行义务、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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