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川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75********,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汉川市人,户籍地址湖北省汉川市**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21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2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1月2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2月6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于2018年2月27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7月20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汉川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2月至12月,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伙同向某(已判刑)在汉川市**镇老街一游戏机室内放置数台赌博机用于开设赌场,12月8日22时许被汉川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抓获参赌人员10余人,扣押赌博机5台11台位。经鉴定,每个台位均具有赌博功能。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徐某某与向某合伙开设赌场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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