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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开设赌场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33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2199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打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现住张家港市**镇**村**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道余,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8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伙同祝某某经事先预谋,由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将2台抓烟机摆放在张家港市**镇**村**幢**号祝某某经营的**超市,以投币操作抓取香烟模型兑换现金的方式供他人赌博,共计获利人民币5100余元,其中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获利3380元。2019年5月8日,民警在该超市查获抓烟机2台(内有硬币634元)。经鉴定,上述查获的2台抓烟机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抓烟机等;

2.书证: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等;

3.证人潘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出具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

6.检查、辨认等笔录;

7.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属共同犯罪,徐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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