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遵义市汇川区人,户籍住址:遵义市汇川区**镇**村**组,现住:遵义市播州区**街道**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梅,贵州藏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至2020年7月20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遵义市播州区**街道**小区**单元**室租住屋内经营麻将馆,邀约丁某某、刘某某、肖某某、游某某、潘某某、董某某、钟某某等人在麻将馆内以打遵义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赌注为10元、20元,并从中抽头渔利。2020年7月20日15时许,徐某某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在开设麻将馆期间,徐某某共营利2万余元。案发后,徐某某的家属已退缴赃款2万元。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及退赃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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