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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开设赌场案)_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109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71977********,汉族,大学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村**幢**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建微信群,购买“钻石”在“星悦浙江麻将”手机软件上开设虚拟房间,供群内赌客施某某等人在虚拟房间内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收取每局最大赢家3元的房间费,期间,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30345元。

2019年7月22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至宁波市北仑区小港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

第1徐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轻、从宽处罚。

第2徐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第3徐某某系初犯,其一贯表现良好,在疫情期间从事志愿服务,表现突出,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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