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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开设赌场案)_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州检刑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绰号“雀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宣城市宣州区**办事处****组**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2月6日被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2019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04年7月14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5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21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刑满释放后三、四日,即与李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并商定以方某某(另案处理)出面和李某某共同开设赌场,双方五五分成。同年7月底至8月8日,在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飞彩办事处富山村、宣城市宣州区古泉镇、向阳镇、安徽省敬亭山茶场等地的山林间开设赌场,组织30余人以“摇单双”的方式赌博20余场,李某某、方某某、屈某某(另案处理)在赌场内抽金,共抽头渔利50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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